全国各省市充电桩补贴政策汇总

作者: vch13983946
发布于: 2023-10-1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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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行业新闻

全国各省市充电桩补贴政策汇总

【2023年10月10日更新】

 

黑龙江 · 哈尔滨

一、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标准

新建的公用、专用直流充电设施,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助。

1、对于申请省级资金的新能源公交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暂定补贴300元/千瓦(最高额度不高于充电设备购置价格的60%);

2、对于申请中央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暂定补贴300元/千瓦(最高额度不高于充电设备购置价格的60%),具体补贴标准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经审核合格的充电设施总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3、换电站每个换电工位增补10万元。

4、对于具有示范作用的“光储充放”一体化项目,最高额度不高于充电设备购置价格的80%。

二、充电设施运营补助标准

对于充电站(直流充电桩3个及以上)公用、专用充电设施(不含省级资金补助新能源公交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暂定年度运营电量0.1元/千瓦时的补助,具体补贴标准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经审核合格的充电设施总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辽宁 · 沈阳

支持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及运营:

1、对2021-2023年期间在我市投资建设并投入运营的公共充(换)电设施,通过专家组审查并接入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平台后,按照直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100元/千瓦、换电设施600元/千瓦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换电设施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座。

2、对集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于一体的示范站,在建设补贴的基础上,按照投资额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座。

3、对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公共或对外开放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按照0.1元/千瓦时给予运营补贴。

 

 

吉林省

充换电基础设施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方式,实行建设补贴:

1、在公交、城/乡际客运、机场专线、旅游专线等定点、定线运行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停车场站新建的专用充电设施,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600元/千瓦。

2、在高速公路停车区、服务区新建的公用充电设施,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600元/千瓦。

3、在机场、火车站新建的专用、公用充电设施,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600元/千瓦。

4、其他新建的专用、公用充电设施,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300元/千瓦。

5、新建的专用、公用充电设施,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交流充电设施50元/千瓦。

6、新建的换电站,按照电池充电箱输出功率300元/千瓦、换电工位30万元/个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补贴上限100万元。

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成运营后次年方可具备申请补贴资金资格。

 

 

河南省

一、充电设施建设奖补政策

1、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新建的公用充电设施,均不受总装机功率和桩数限制,按照主要充电设备投资总额的40%给予省级财政奖补;其他满足总装机功率600千瓦以上或集中建设20个以上充电桩(群)的公用充电设施,2021年省级建设奖补标准退坡至30%,以后根据国家和省财政政策进行调整。

2、对协助业主报装自用充电设施且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的,由各地自主制定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激励政策。

3、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建设推广情况给予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5000个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补;

4、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1万个以上的,给予260万元奖补;

5、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2万个以上的,给予600万元奖补。

二、充电设施运营奖补机制

1、实行充电设施运营奖补政策,通过验收且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90%的公用快速充电设施,对按照30%以上标准享受省级建设奖补的,省级财政按照0.03元/千瓦时标准予以奖补;

2、对按照30%以下标准享受省级建设奖补的,省级财政按照0.05元/千瓦时标准予以奖补,每年每桩享受奖补的电量不高于10万千瓦时。

3、在公共机构、企业、产业园区、景区等公共服务领域建设的专用充电设施以及居民区内建设的自用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分时共享系统,接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纳入公用充电设施管理的,可按照以上要求申请省级运营奖补资金。

4、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通过验收、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95%的公用充电设施,省级财政按照0.1元/千瓦时标准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予以奖补。

 

山西省

新购新能源汽车的农村居民安装充电设施,按照建设成本的20%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费用补贴,省、市财政5:5分担。其中,省级财政单个充电设施补贴额度不超过600元,一辆车只享受一次补贴。

 

山东省 · 济南市

面向社会提供充换电服务且接入市静态交通云平台的公共及专用充换电设施,给予建设和运营奖补:

1、按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不高于2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不高于100元/千瓦,换电设施不高于10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建设奖补。

2、根据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评级评价情况,按不高于0.2元/千瓦时的标准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奖补。

 

安徽省
合肥市
《合肥市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规定:面向社会提供充换电服务且接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并经具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公共充换电设施,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商不高于0.6元/kWh的奖励。

芜湖市

《芜湖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规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并经市住建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公共智能充电设施,市财政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2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300元。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年度每新建50个公共充电桩另给予市级运营补助5万元。

 

江苏省
南京市
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由新建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和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构成。
1、新建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1)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 100 元。
(2)在居民区建设且统一运营管理、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公共交流桩每千瓦补贴 200 元。
(3)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服务区、行政村直流充电桩独立增容站点每千瓦补贴 650 元,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直流充电桩独立增容站点每千瓦补贴 600 元。
(4)直流充电桩非独立增容站点每千瓦补贴 300 元。
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 180 万元。年度新建充电设施小于100根桩或充电总额定功率少于5000千瓦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充电桩建设补贴按上述标准的 50%给予补助。新建交流桩桩均周充电量低于10 千瓦时、直流桩桩均周充电量低于 40 千瓦时的不予补助。高速公路服务区、行政村新建交流桩桩均月充电量低于 10 千瓦时、直流桩桩均月充电量低于40 千瓦时的不予补助。

2、充(换)电设施运营补贴

(1)社会公共充电设施运营补贴 0.15元/千瓦时。

(2)具备“光储充放”功能,储能电量达到 500 千瓦时 (及以上)且光优装机容量达到100 千瓦(及以上)的社会公共充电设施运营补贴 0.2 元/千瓦时。

(3)在居民区统一建设运营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公共充电设施运营补贴 0.05 元/千瓦时。

(4)给予南京市公共服务领域且具备“同城通换”技术标准的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换电运营补贴 0.15 元/千瓦时。

 

泰州市

据《2021年泰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泰财工贸〔2022〕28号):

1、充电设施补贴对象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2、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须具备:

①省认定资质(通过省承诺公示);

②申报财政补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

③截至申报日,申报建设补贴的充电桩的单桩累计充电量不得低于500千瓦时(高速服务区内充电设施可酌情放宽要求),且月平均在线率不低于80%。

3、建设补贴标准: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直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交流充电桩每千瓦200元,在居住(小)区建设且统一运营管理、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公共交流桩每千瓦3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浙江省

温州市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公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已验收投入使用并接入市级服务平台的,按充电基础设施类型给予直流每千瓦200元、交流每千瓦80元分类补助;个人消费者建设自用充电桩给予一次性600元/桩的充电费补贴,个人充电桩补贴由供电部门统一代为申报,由电力部门以充值方式划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

嘉兴市

提供相应的新能源车购车发票等作为证明,审核完后作为1000元的奖补对象,如果未提供就作为600元标准的奖补对象。

 

福建省

《2023年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发改电力〔2023〕127号)并明确了2023年补贴标准。

1、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以交流桩为主,建设补贴标准为47.1元/千瓦,其他交流桩不再给予补贴。

2、对未建设直流桩的乡镇,其首根并网并接入省、市级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的直流充电桩(60千瓦以上)按照2.70万元/根标准给予补贴。

3、市辖区及县(市)城区建设补贴为180元/千瓦,市辖区及县(市)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建设补贴标准为270元/千瓦。

4、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补贴参照所在乡镇(非首根)标准。

在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2021-2023年间新建的公共充电桩,按2023年电动汽车充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

 

湖北省 · 武汉市

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给予建设补贴:

1、直流桩330元/千瓦;

2、交流桩130元/千瓦;

3、换电站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贴(单站补贴上限40万元)。

 

湖南省

对2021-2023年期间备案新建且运营时长不少于3个月、未获得过财政建设奖补的省内社会公共快速充电设施(单桩单枪的,每桩额定功率不小于60千瓦;单桩多枪、单堆多枪的,每枪平均功率不小于60千瓦)实施奖补,2021年执行足额奖补标准,2022年、2023年分别按照5%、10%的退坡比例执行奖补。

1、支持市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①位于长株潭范围内的充电设施按2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建设奖补;

②位于衡郴永娄邵岳常益范围内的充电设施按26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建设奖补;

③位于怀张湘西州范围内的充电设施按32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建设奖补。

(以上奖补范围不含国省县乡道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

2、支持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位于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范围内的充电设施,按4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建设奖补。

3、支持国省县乡道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对纳入《湖南省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范围内的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和养护工班等场站充电基础设施,按32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建设奖补。

 

广东省

1、珠三角地区

直流桩不超过200元/千瓦、交流桩不超过40元/千瓦;

2、粤东西北地区

直流桩不超过300元/千瓦、交流桩不超过60元/千瓦;

3、各地市高速公路快充站内充电桩参照珠三角地区补贴标准执行,直流桩不超过200元/千瓦、交流桩不超过40元/千瓦。

 

广西省

1、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按额定输出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企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交流充电设施150元/千瓦、直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

2、充电设施运营补贴

按实际充电量对充电设施运营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0.14元/千瓦时(交流充电设施补贴上限电量为1000千瓦时/千瓦·年,直流充电设施补贴上限电量为1500千瓦时/千瓦·年)。

3、换电站建设补贴

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1500元/千瓦,单个站点补贴上限为40万元。

4、换电站运营补贴

按实际充电量对换电运营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0.14元/千瓦时。

 

云南省 · 昆明市

1、对市级新能源平台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年度运营费用的50%,每年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2、充换电设施建设补贴按照直流充电桩2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100元/千瓦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贵州省

1、对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符合国家标准、接入全省统一信息服务平台的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按直流桩200元/KW、交流桩100元/KW的标准,由省级财政给予建设企业一次性建桩补贴,市、县级财政参照省级做法给予一定补贴,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2、按为公交等特定行业服务的充电设施0.1元/千瓦时、其它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公用充电设施0.2元/千瓦时的标准,由省级财政根据充电量给予运营补贴。

 

四川省 · 成都市

1、对经营行集中式充电桩(含换电站)给予30%、最高500万元的补贴。

2、对于个人停车位安装充电桩及投资新建充电桩(充电桩数量不低于3个)并竣工运营的,每个充电桩一次性给予600元补贴。

 

 

陕西省 · 西安市

对于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的个人自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给予1万元/根一次性建设及电费补贴。

 

甘肃省

《甘肃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新能源充电桩补贴政策:

1、对物流充电桩补贴政策

物流充电桩将受到甘肃省政府30%的补贴,补贴上限为每台20000元,每家充电桩公司单年可领取补贴500万元。

2、对非物流充电桩补贴政策

非物流充电桩给予50%补贴,补贴上限为每台10000元,每家充电桩公司单年可领取补贴1000万元。

3、对农村充电桩补贴政策

省政府将为安装农村充电桩的企业提供70%的补贴,补贴上限为每台20000元,每家充电桩公司单年可领取补贴500万元。

4、对普通充电桩补贴政策

上述3种外的普通充电桩补贴标准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6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换电站每个换电工位增补30万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方式。

 

海南省

1、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①建设补贴: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以每个充电桩的额定功率为基数,按照2020年前(含2020年)每千瓦200元、2021-2025年每千瓦100元,补贴上限2020年前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15%、2021-2025年不超过10%。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省、市(县)各承担50%。

②运营补贴: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阶段按充电电量,给予运营度电补贴,暂定补贴期限至2025年。2020年前补贴标准0.2元每千瓦时,2021-2025年补贴标准0.1元每千瓦时;按照安装额定功率为基数,每个充电桩(站)补贴上限为每千瓦不超过200元每年。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省、市(县)各承担50%。

2、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换电站给予建设补贴

①2020年底前一次性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5%资金补贴;

②2021-2025年一次性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资金补贴。

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省、市(县)各承担50%。

3、对省级平台的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

①2020年前,省级平台设备投资及APP应用等相关研发费用,一次性给予30%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4、对省级平台运营维护费用给予资金补贴

①2020年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上限给予补贴;

②2021-2025年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上限给予补贴。

补贴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

 

内蒙古

1、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补贴

①充电站按每千瓦100元的标准补贴,单个充电站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②换电站按每千瓦800元的标准补贴,单个换电站最高补贴不超过150万元;

2、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运营补贴

按每千瓦时0.2元的标准补贴,补贴上限小时数每年不超过1000小时。

 

新疆 · 伊犁

对直接报装接电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基本电费至2025年底。

 

上海市

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以及支持充电设施建设与使用的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电动出租车驾驶员、市级平台等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管理要求详见附件)。补贴资金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和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直流充电或充放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600元,交流设施千瓦补贴上限300元。

一、设备补贴

1. 支持出租车充电示范站建设

2022年建成并经认定的示范站,给予充电设备金额30%的财政资金补贴。示范站应符合四方面要求。一是站址位于出租车公司夜间停靠地、运营集中地、符合条件的变电站和加油站、机场与高铁站停(蓄)车场附近,集中服务半径小于5公里。二是站内具备休息、如厕等服务功能。三是站内设施以直流桩为主,停车位应全部为新能源车专享,设施应具备出租车VIN码识别功能,并向出租车开放优先预约充电功能。四是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发展要求。

2. 支持共享充电示范小区建设

示范小区包括A类示范小区和B类示范小区。

A类指利用小区自有车位新建共享充电设施的小区,原则上应是2005年前建成的小区,需符合三方面要求。一是规模性要求,充电设施应在小区扩建的停车位上建设,扩建的充电停车位应不低于3个。二是公共服务要求,充电停车位应采用分时共享智能有序调节模式。三是规范管理要求,由充电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管理,小区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应给予支持,并与充电企业签订三方协议,以明确三方责任义务。

B类指利用小区周边300米以内充电设施共享充电的小区,小区与小区周边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停车场签订车位错峰共享专属5年以上长期协议后,共享车位充电设施总量10个以上或新建充电设施5个以上的,可申报B类示范小区。

2022年及之后建成经认定的A类示范小区,给予充电设备金额50%的财政资金补贴,与电网企业结算电价执行居民电价标准;对支持A类示范小区建设的小区业主大会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详见下表)。

3. 支持智能充电桩加快推广应用

鼓励小区已有充电桩通过加装能源路由器、更换设施等方式进行智能化改造,给予充电设备300元/桩的财政资金补贴。

对支持小区自(专)用智能充电桩共享改造和利用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按500元/桩执行。

4. 支持充电设施“慢改快”示范改造

对2023年底前完成“慢改快”示范改造的公用充电设施,给予充电设备金额30%的财政资金补贴。实施示范改造的慢充交流充电设施应符合四方面要求:一是建成投运时间早于2018年底。二是站点上一年年均利用率低于2%或年均单桩充电量低于500千瓦时。三是具备供电条件。四是改造后的设施配套车位要落实专用充电车位管理要求。

5. 支持高水平换电站示范建设

对港口、物流、环卫、出租车等特定公共服务领域的换电站给予设备补贴支持,其中:

①对通用型换电站(能够实现跨品牌、跨车型服务,下同),给予换电设备(专指换电装置充电系统和电池更换系统,不含电池)金额30%的财政资金补贴,千瓦补贴上限600元;

②对于非通用型换电站,给予换电设备金额15%的财政资金补贴,千瓦补贴上限300元。

享受支持的换电站应符合三方面要求。一是建成投运时间在2021年及之后;二是投运半年后设备利用率不低于50%;三是换电站星级评定达二星及以上并通过后评估。换电站建成投运一年后,充电企业可向市级平台提出项目后评估申请,后评估申请原则上应在换电站建成投运后三年内提出,市级平台应在收到申请后1个季度内完成后评估工作。

6. 支持智能车网充放电互动示范建设

依托市电力需求响应管理平台、市级平台和充电企业平台,开展智能车网充放电互动示范项目建设,有效聚合电动汽车可调节充放电资源。对智能充放电设施给予充放电设备金额30%的财政资金补贴。按照我市现行电力需求侧响应和虚拟电厂支持措施,车网互动示范项目可通过参与需求响应、辅助服务,获得充放电激励。

7. 支持市级平台功能升级改造

为适应小区自(专)用智能充电桩接入、车桩匹配等工作需求,鼓励市级平台实施软硬件升级,建设充电设施资源数据库,并实现与“随申办”、出行即服务(Maas)系统、公共停车场(库)平台互联互通。对市级平台升级改造,给予总投入30%的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为1000万元。

二、度电补贴

支持充电设施互联互通开放共享。鼓励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接入市级平台,通过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推动解决油车占位、支付方式不统一等问题。市级平台按年度对充电站点及企业开展接入考核,充电站点考核等级分为“三星”“二星”“一星”“不合格”四档,充电企业考核等级分为“A级”“B级”“不合格”三档,考核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市级平台制订,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核定后,按年度在市级平台官方网站滚动发布。

考核等级为A级或B级的充电企业,具备度电补贴申报资格。充电设施度电补贴自2022年1月1日起,年限为连续6年,补贴标准每两年一定,由市级平台提出测算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核定后执行。2022-2023年度度电补贴标准按下表执行。考核等级为A级的充电企业,其所辖充电设施分别按公用及专用两种类型计算其加权平均占用小时数,加权平均不超过相应补贴上限电量的,可按实际电量给予相应度电补贴。

三、支持电动出租车充换电

市级平台向出租车驾驶员发放充换电专用卡,专用卡与出租车VIN码绑定,专用卡管理办法由市级平台另行制订。驾驶员需用专用卡支付以下两类费用方可获得补贴,支付时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充换电企业结算。

1. 2022年1月1日起支付的充电费用可享受专享度电补贴,2022-2023年标准为0.4元/千瓦时;

2. 2022年10月1日起支付的换电包月费用可享受专享一次性补贴,2022-2023年标准为包月费用的10%,补贴上限200元/月。采用包月模式的出租车,其补能方式应主要为换电。

2024年及以后补贴,由市级平台、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建议标准,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核定后执行。

 

重庆市

重庆市2023年度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一)公共快充桩建设补贴

补贴项目:新建并投运面向全社会开放、提供公共服务的直流充电桩(含大功率充电桩),补贴标准:

1.在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地区新建并投运,且平均单枪功率(充电模块功率/充电枪数量,下同)不低于80千瓦的公共快充桩,按照充电模块功率,分别给予150元/千瓦、2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在市内高速公路服务区、3A级(含)以上景区新建并投运,且平均单枪功率不低于90千瓦的公共快充桩,按照充电模块功率,给予3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3.在市内新建并投运单枪功率不低于350千瓦的大功率充电桩,按照充电模块功率,给予35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公共慢充桩建设补贴

补贴项目: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营企业、园区、商圈、旅游景区等内部停车位,新建并投运交流充电桩及小功率直流充电桩。

补贴标准:在市内新建并投运平均单枪功率不低于7千瓦的交流充电桩或小功率直流充电桩,按照充电模块功率,给予5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三)居住社区“统建统营”补贴

补贴项目:支持利用居民小区、保障性住房的公共停车位,新建充电专用车位,统建统营充电基础设施,开展分时智能有序充电。

补贴标准:统建统营平均单枪功率不低于7千瓦的交流充电桩或小功率直流充电桩,按照充电模块功率,给予5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四)公共快充桩升级改造奖励

补贴项目:支持对2018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站点上一年年均容量利用率低于2%,面向全社会开放、提供公共服务的直流充电桩进行功率“小改大”升级改造。

补贴标准:对充电模块功率提升部分,给予100元/千瓦的一次性更新升级奖励。

(五)“充储泊”体验中心示范运营奖励

补贴项目:鼓励打造集充(换)电、储能、智慧停车等多元化服务业态共生,并配备便民休息设施的体验中心。

补贴标准:按照充电模块功率,对体验中心内建成的平均单枪功率不低于120千瓦的公共快充桩给予200元/千瓦、对平均单枪功率不低于350千瓦的大功率充电桩给予400元/千瓦,对换电站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补贴。

二、支持换电站建设运营

(一)换电站建设补贴

补贴项目:支持公共领域换电站建设。

补贴标准:对提供共享换电技术服务,且实际运营兼容多品牌多车型的换电站,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35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巡游出租、网约出租、邮政快递、城配物流换电站最高不超过50万元/站,城市环卫、渣土运输、港口作业、干线物流换电站最高不超过80万元/站。

(二)换电站运营奖励

补贴项目:支持提高换电站服务效率,降低换电站运营成本。

补贴标准:对单站平均每月换电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且平均每月换电电量10万度以上的巡游出租、网约出租、邮政快递、城配物流换电站,给予30万元/站的一次性运营奖励;对单站平均每月换电次数达到500次以上且平均每月换电电量5万度以上的城市环卫、渣土运输、港口作业、干线物流换电站,给予30万元/站的一次性运营奖励。

三、支持市级监测平台升级

补贴项目:支持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以下简称市级监测平台)持续提升车桩站一体化监测水平,不断完善数据服务、安全监管、运行分析、互联互通、信息公开等功能。

补贴标准:对市级监测平台运维主体,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最高不超过年度运维支出的30%给予运维补贴,年度补贴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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